陆某与南京某开发商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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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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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房产律师 http://www.ksfdclvshi.com/
时间:2012.05.08 作者: 来源: 陆某于2008年9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在其处购买商品房一套。此套房屋本由被告卖于第三人于某,后于某退房。11月,陆某付清了房款,要求该开发公司交付房屋。但该开发公司却要求陆某支付高昂的装璜费用,随产生纠纷。 接手本案后,经调查发现,原来该公司存有违法行为,即要求凡是在此处购买的业主必须与其指定的装璜公司签订商品房装璜合同。于某在购房时也被迫签定相应的协议。由于该开发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并没有告知陆某相关情况,也没有就相关的装璜费用作出相应约定。本案涉及好几方的利益,矛盾复杂。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本律师在第一时间提起了诉讼。在本案中诉讼只是一种手段,能尽早拿到房才是当事人的最终目的,为了这个目的,律师积极促成调解。在多方的努力下,通过四五次的谈判,终于使当事人如期拿到房。 本案总结:诉讼是不得已的办法,在调解能够进行的情况下,可能使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尽早实现。